权利事项名称 | 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 |
事实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鲁政字〔2009〕190号)第4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以外的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
实施对象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耕地保护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