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审批 |
事实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bet28365游戏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出让金:按照泰政发[2005]48号文件执行,经营性用地按市国有土地出让定价小60%计算缴纳;其他用途土地按出让定价小组确定价格的50%计算缴纳; |
前置条件 |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