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 |
事实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20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泰政发(2009)50号第八条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泰政办发[2010]69号)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核验。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鲁政办法(2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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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其他组织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土地资产监管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前置条件 | 规划局通过规划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