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 |
事实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 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有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bet28365游戏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出让金:按《泰安市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规定》(泰规发[2012]29号)计算数额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两种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的差价全额缴纳。 |
前置条件 |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 |